【朔方观点】夫妻之间对外借款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发表时间:2021-07-01 16:30 夫妻之间对外借款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为个人借款,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作为借款人在借款时,如果借款方系夫妻,应要求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配偶不签字的最好不出借或者由担保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只有一方签字,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时,对于一方对外借款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明确不得作为共同债务,堵住了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第三人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漏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相关,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各方利益。 |